《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第十五條:“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認定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九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號)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檢驗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檢驗機構,對產品是否符合標準進行檢驗和承擔其他標準實施的監督檢驗任務。檢驗機構的設置應當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現有力量。國家檢驗機構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規劃、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醫療器械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統一管理。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方可對醫療器械實施檢驗。"